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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二
2023-10-30 浏览次数:0三、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4.1 设备设施的配备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 )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4.4.2 设备设施的维护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 设备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设备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针对校准结果包含的修正信息或标准物质包含的参考值,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4.4.4 设备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5 故障处理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 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四、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6.4 设备
6.4.1 实验室应获得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并影响结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或辅助装置。
注1:标准物质和有证标准物质有多种名称,包括标准样品、参考标准、校准标准、标准参考物质和质量控制物质。ISO 17034给出了标准物质生产者的更多信息。满足ISO 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被视为是有能力的。满足ISO 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标准物质会提供产品信息单/证书,除其他特性外至少包含规定特性的均匀性和稳定性。对于有证标准物质,信息中包含规定特性的标准值、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
注2:ISO指南33给出了标准物质选择和使用指南。ISO指南80给出了内部制备质量控制物质的指南。
6.4.2 实验室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对设备的要求。
6.4.3 实验室应有处理、运输、储存、使用和按计划维护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6.4.4 当设备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实验室应验证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6.4.5 用于测量的设备应能达到所需的测量准确度和(或)测量不确定度,以提供有效结果。
6.4.6 在下列情况下,测量设备应进行校准:
——当测量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和(或)
——为建立报告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对设备进行校准。
注: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类型可包括:
——用于直接测量被测量的设备,例如使用天平测量质量;
——用于修正测量值的设备,例如温度测量;
——用于从多个量计算获得测量结果的设备。
6.4.7 实验室应制定校准方案,并应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以保持对校准状态的信心。
6.4.8 所有需要校准或具有规定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方式予以标识,以使设备使用者方便地识别校准状态或有效期。
6.4.9 如果设备有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有缺陷或超出规定要求时,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经过验证表明其能正常工作。实验室应检查设备缺陷或偏离规定要求的影响,并应启动不符合工作管理程序。
6.4.10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对设备性能的信心时,应按程序进行核查。
6.4.11 如果校准和标准物质数据中包含参考值或修正因子,实验室应确保该参考值和修正因子得到适当的更新和应用,以满足规定的要求。
6.4.12 实验室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设备被意外调整而导致结果无效。
6.4.13 实验室应保存对实验室活动有影响的设备记录。适用时,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设备的识别,包括软件和固件版本;
b) 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验证证据;
d) 当前的位置;
e) 校准日期、校准结果、设备调整、验收准则、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或校准周期;
f) 标准物质的文件、结果、验收准则、相关日期和有效期;
g) 与设备性能相关的维护计划和已进行的维护;
h) 设备的损坏、故障、改装或维修的详细信息。
6.5 计量溯源性
6.5.1 实验室应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适当的参考对象相关联,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每次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6.5.2 实验室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测量结果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
a) 具备能力的实验室提供的校准;或
b) 由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并声明计量溯源至SI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或
c) SI单位的直接复现,并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或国际标准比对来保证。
6.5.3 技术上不可能计量溯源到SI单位时,实验室应证明可计量溯源至适当的参考对象,如:
a) 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
b) 描述清晰的、满足预期用途并通过适当比对予以保证的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协议标准的结果。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综合资质检测设备条件: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专项资质检测设备条件: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六、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3.0.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4.2 检测设备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2.1条文解释: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检测设备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就做不好检测工作。所以,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所开展检测项目范围,配备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性能的、必要数量的、相应规格、品种及精度的检测设备,来满足检测工作的开展。同时,检测设备要经常保持其在有效期内及良好状态,检测的数据才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比性,才能正确反映工程的质量状况。检测机构应有所开展检测项目需要的全部检测设备,并保持其精确度及有效性,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每项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置本规范附录A作出了规定,可参照执行。这也是检测技术管理的一个重点方面。
4.2.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分为A、B、C三类,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4.2.2条文解释:本条为加强检测设备的配备及管理,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其管理宜分为A、B、C三类来分别管理,三类设备仪器的划分可根据检测机构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这样分别管理可突出重点,提高效率。重要的严格管理,比较重要的一般管理,一般的能保证使用精度就可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办法管理就行了。
4.2.3 A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单位的标准物质(如果有时);
2 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的检测设备;
3 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
4.2.4 B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2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的检测设备;
2 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
4.2.5 C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3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只用作一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
2 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